《特种设备注销、停用》 《特种设备注销、停用》(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从事“锅炉使用登记、压力容器及气瓶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登记、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经营许可证注销、停用事项的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先审后批、即审即办)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四、受理机构 霸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股窗口 五、决定机构 霸州市行政审批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1.特种设备合法制造并检验合格; 2.有明确的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 3.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持证作业人员; 4.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原使用登记证; 3、营业执照(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特种设备停用注销报废登记表; 5、授权委托书(非申请人本人申办时须提交)。 十、办理流程 第1步: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市场服务股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第2步:由市场服务股负责人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核合格, 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3步:由主管领导进行审批,不合格的提出审批意见,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合格的通过审批,出具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 第4步: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十一、办结时限 办理时限不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中介机构办理时限或因个人原因延误的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咨询电话 0316-7285816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 0316-7285828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霸州市益津南路330号 时间:夏季8:30-12:00,14:30-17:30 冬季8:30-12:00,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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